四、各校應於每學年度成立常態編班委員會(以下簡稱編班委員會),由 校長、各相關處室主任、承辦業務處(室)組長、特教業務承辦人、 教師(會)代表三至六人及家長會代表一人等組成,校長為召集人, 委員任期一年,負責籌劃、執行編班及特殊情形轉換班級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