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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補充規定 (民國 112 年 11 月 03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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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校應於每學年度成立常態編班委員會(以下簡稱編班委員會),由
    校長、各相關處室主任、承辦業務處(室)組長、特教業務承辦人、
    教師(會)代表三至六人及家長會代表一人等組成,校長為召集人,
    委員任期一年,負責籌劃、執行編班及特殊情形轉換班級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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