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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補充規定 (民國 112 年 11 月 03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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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應成立新北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
    編班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負責本府常態編班之推動及評鑑
    。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
    本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局人員一人。
(二)專家學者代表一人。
(三)國中、國小校長代表二人。
(四)地方教師會、地方教師工會代表五人。
(五)學生家長會代表五人。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定本局科長或督學擔任。
    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於任期出缺時,應予補聘(派)兼之,其任期
    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但出缺委員所餘任期未滿六個月,得不補聘
    (派)。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前項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之決議
    行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外,因故
    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
    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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