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本府得將各校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辦理情形,納入督學視導項目, 並由本局於每學年度結束前向本會提出報告。 各校執行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經本府查核成效良好者,校長及有關 人員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公立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及新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及幼兒園辦理 教師敘獎處理原則辦理獎勵。各校違反常態編班規定者,公立國中 小學除依相關規定追究責任外,並列入校長成績考核及校長遴選重 要參考依據,私立國中小學,由本府依私立學校法及相關規定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