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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補充規定 (民國 114 年 04 月 2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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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學生經編班確定後,除下列各款情形外,不得任意調整就讀班級:
  (一)各校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或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等規定,於調
        和、調查、處理階段或作成終局實體處理後,得於必要時對當事
        人施予抽離或個別教學、輔導,並得暫時將當事人安置到其他班
        級或協助當事人依法定程序轉班,並報本局備查。
  (二)因教育輔導或其他原因,需要調整就讀班級者,各校應依下列程
        序辦理:
       1、學生家長應以書面詳細述明理由,向承辦編班業務處(室)提
          出申請轉班,惟不得指定轉入班級。
       2、承辦編班業務處(室)受理後,應協調輔導處(室)指派輔導
          教師瞭解及妥善輔導。經輔導教師瞭解、溝通及輔導確實無法
          解決者,召開個案會議後,提交編班委員會研議。
       3、編班委員會會議議程得由輔導教師、原班導師報告處理情形後
          ,於一個月內審議,並研議相關配合措施。
       4、如獲同意轉班,得由承辦編班業務處(室)視各班人數多寡,
          編入人數較少班級或適合輔導該個案學生之教師班級,必要時
          可於召開編班委員會時,邀請擬轉入班級導師參與會議,俾瞭
          解學生,作為未來輔導之參考。
       5、經編班委員會決議後,由承辦編班業務處(室)通知學生及家
          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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