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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評選採購教科用書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113 年 08 月 13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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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學校選用教科用書之時間及程序如下:
(一)自每年五月一日起,始得開始選用,並至五月三十一日前完成;開
      始選用日一個月前,應公告選用程序及時間表。
(二)蒐集各科(領域)經審定之教科用書,並於指定場所公開陳列。
(三)取得教科用書出版業者出具遵守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國民中小學教
      科書銷售行為之規範說明之書面聲明。
(四)設計教科用書評選表,以利選用成員評選。
(五)選用成員選用過程及評選決議,應作成紀錄,經校長核定後公告,
      並建檔保存至少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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