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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評選採購教科用書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113 年 08 月 13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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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辦理教科用書採購時,採購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採購數量、單價及總金額應載明清楚。學校學生於該學期中再購時
      ,得比照契約單價辦理,不得另以市價或高於契約單價販售。
(二)各出版社辦理教材研習不應影響學校正常教學之進行為原則,並於
      當年度二月份及八月份辦理研習為原則。
(三)教科用書至遲應於開學日一星期前全部送達學校,以免影響學生學
      習活動之正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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