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學校採購作業之原則如下: (一)教科用書採購作業,每年最遲應於學期開學前辦理完畢。 (二)除依國民教育法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辦理教科用書評選外,依政 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得採限制性招標辦理採購,達公 告金額以上者,需報經本局核准。另採購議價程序,得由學校單獨 或數校聯合議價並訂定共同契約方式辦理。 (三)教科用書之購買數量每科每人一冊為原則,如需另購補充教材,應 經校務會議決議,並與教科用書選購一併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