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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評選採購教科用書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113 年 08 月 13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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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校選用之教科用書如為國家教育研究院辦理審定之領域,以國家教
    育研究院審定,且審定執照未逾有效期間者為限。
    除審定之教科用書外,學校得因應地區特性、學生特質與需求、領域
    及科目屬性等,選擇或自行編輯合適的教材。
    全年級或全校且全學期使用之自編自選教材應先送學校課程發展委員
    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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