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超額教師輔導介聘,依下列規定:
(一)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超額教師輔導介聘應優先辦理,以確保教師
工作權。
(二)學校應將缺額全數提供本府辦理超額教師輔導介聘,實際開列缺額
,以本府核定為准;另新設校教師缺額應優先提供原學區超額學校
教師移撥用。
(三)超額教師依自己意願,選填志願接受輔導介聘。若有二人以上同時
選填同校同一科目時,依下列規定決定其介聘優先順序:
1、初聘科目優先,本科系者(含教育系所修輔系)次之,第二專長
者再次之。
2、以服務本校正式合格連續年資深者優先。
3、服務本校正式合格連續年資相同時,以任教總年資深者為優先。
4、任教總年資相同時,以志願較前者優先。
5、前四目規定條件相同時,以年長者優先。
(四)超額教師經輔導介聘後,新任職學校教評會,除確能證明該教師具
有教師法第十四條各款不適任之事實外,應予接受,並由校長聘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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