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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超額教師輔導介聘實施要點 (民國 113 年 09 月 20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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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超額教師輔導介聘優先順序,依下列規定:
(一)如自願超額人數超過超額人數時,學校應依下列原則依序列冊輔導
      介聘:
     1、於該校服務年資深淺,以資深者優先。
     2、年資相同者以年長者優先。
     3、符合第二點第二款須移撥之教師,如為自願超額者,得另選填其
        他志願學校,並不受隨同移撥之限制。
(二)無教師自願者或自願人數不足時,應依下列順序輔導介聘:
     1、該校服務正式合格教師連續年資淺者為優先。
     2、該校服務正式合格教師連續年資或資格相同者,以在該校兼任主
        任、園長、組長、副組長、導師合計年資較少者優先。
     3、該校兼任主任、園長、組長、副組長、導師合計年資相同時,以
        任教總年資(含私校任教時具合格教師證年資,但代理代課年資
        及留職停薪期間不計入)資淺者為優先。
     4、任教總年資相同時,以年齡較輕者優先。
     5、前四目條件均相同者,以抽籤決定之。
    前項第二款各目之年資計入本校報到後入伍年資及育嬰假留職停薪期
    間年資,不計入其他各項留職停薪之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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