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49958937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立國民中小學商借教師擔任主任實施要點 (民國 103 年 07 月 09 日 修正)
5
五、商借其他規定如下: 
(一)商借期限:商借一次為一學年,商借期滿回任原服務學校。期滿前
      依商借程序經商借學校、商借教師、原服務學校同意並函報本府同
      意者,得繼續商借。但商借教師於同一商借學校服務合計不得逾四
      學年。
(二)商借教師名額限制:同一商借學校商借教師不得逾三名。但有特殊
      情形,經商借學校專案報本局同意,不在此限。
(三)職缺保留:商借教師由原服務學校商借至商借學校,商借學校應少
      聘一位教師,原服務學校應保留該教師職缺,並於商借期間聘用代
      理代課教師代其課務,並由原服務學校支付代課用。
(四)商借年資:商借教師之商借年資仍連續採計為原服務學校年資。 
(五)待遇發放:商借教師之待遇按商借教師應領薪級支薪,並依下列規
      定辦理:
     1、本薪(年功薪)、學術研究費、考核獎金、年終工作獎金及婚、
        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費等津貼給與,由原服務學校支給。
     2、地域加給(含考核獎金內之地域加給)由商借學校依各機關學校
        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及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規定支給。
(六)成績考核:商借教師服務期間之成績考核,由商借學校評核後,送
      原服務學校列冊辦理。
(七)差旅費:商借教師至商借學校服務之差旅費應由該學校支給。 
(八)保險、退休撫卹:商借教師參加公務人員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之保
      險費及退休撫卹基金之繳納,由原服務學校辦理。
(九)權利義務:依教師法與相關規定及雙方商定之同意書內容,商借教
      師應出席所擔任主任相關委員會議。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