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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立國民中小學商借教師擔任主任實施要點 (民國 103 年 07 月 09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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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借程序如下: 
(一)需求提報及公告: 
     1、商借學校經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通過後,提報商借需求。
     2、前目商借需求,商借學校應於每年七月十日前,在本府教育局(
        以下簡稱本局)網站公務作業處填報。
     3、本府於彙整商借需求後,於本局網站局室公告處公告十五日。
(二)報名及審查: 
     1、有意願之教師,經原服務學校及商借學校同意後,應於公告期間
        內填具報名表,向本府提出申請,逾期者不予受理。
     2、本府經審查後,對合於第三點之資格及相關規定者,將審查結果
        於每年七月二十五日前公告於本局網站之局室公告處。
(三)商借階段:商借學校、商借教師與原服務學校應針對商借相關事項
      訂立商借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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