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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及幼兒園辦理教師敘獎處理原則 (民國 111 年 01 月 2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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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校及幼兒園應於敘獎事實發生後或績效評定之二個月內,召開學校
    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審議,依附表之敘獎項目、額度及人數辦理。
    前項敘獎除第三點第八款外,經校長或園長覆核後,以學校或園所名
    義發布敘獎令。
相關圖表: 附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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