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校及幼兒園應於敘獎事實發生後或績效評定之二個月內,召開學校 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審議,依附表之敘獎項目、額度及人數辦理。 前項敘獎除第三點第八款外,經校長或園長覆核後,以學校或園所名 義發布敘獎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