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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 (民國 113 年 07 月 05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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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學校聘任校外現職軍公教人員為兼任、代課教師,應經其服務單位之
    同意;其為機關首長者,應經上級主管機關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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