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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立高中職及國民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 (民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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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學校聘任兼任教師及長期代理教師,其聘約於不違反本補充規定及相
    關法規規定下,得依實際需要簽訂定之。
    前項聘任之聘期以不超過每學年度開學前三日至隔年七月一日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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