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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 (民國 113 年 07 月 05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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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補充規定所稱長期代理教師,係指擔任代理教師連續三個月以上者
    ;所稱短期代理教師,指擔任代理教師連續未滿三個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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