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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 (民國 114 年 09 月 19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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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代理教師待遇之支給,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但未具所代理科(類)
    別合格教師證書者,其學術研究費按相當等級專任教師八成數額支給
    。
    代理教師依起聘時所具學歷及聘任資格敘薪。但代理教師具有代理該
    教育階段、類(科)別合格教師資格者,其提敘薪級及取得較高學歷
    改敘,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
    代理教師於代理期間取得聘任之教育階段、類(科)合格教師證者,
    得辦理改敘,並自申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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