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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
(民國 113 年 07 月 05 日 修正)
10
十、代理教師依起聘時所具學歷及聘任資格敘薪。 代理教師待遇之支給,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但未具所代理科(類) 別合格教師證書者,其學術研究費按相當等級專任教師八成數額支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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