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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所屬國民小學教職員員額編制基準 (民國 107 年 04 月 17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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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校得加置教師員額之原則: 
(一)協助辦理本市各項教育工作及業務:如市務、九大行政區區務及調
      用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暨所屬機關、教育研究發展中心、
      永續環境教育中心及特殊教育中心之教師。
(二)協助推廣各項教育業務之中心學校:如九年一貫課程教學中心學校
      、國小體育促進會學校、成人教育中心學校、英語教學中心學校、
      幼教輔導中心學校、幼兒教育資源中心學校、幼教資訊及研習中心
      學校、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學校、特教分區資源中心學校及學前特殊
      教育資源中心學校。
(三)辦理營養午餐之學校置午餐教師(又稱午餐秘書)一人(核定設置
      「營養師」學校,不另加置午餐教師),午餐教師之聘任,以具有
      營養學等相關知能者優先。
(四)辦理本市英速魔法學院專案計畫,為順利推動各項業務,於各校區
      增置一名員額。
(五)額滿學校以學年度起算之在籍學生數為基準,計算學生數後,依本
      市每學年度普通編班基準為設算基準。
(六)全校班級數未達九班者,另增置教師一人。 
(七)各校為參與實驗研究或專案性質時,得報本府核准後增置之。 
    各校有加置教師員額者,應以聘任代理代課教師為原則。
    前項各校得加置教師之員額數以本府核定之當年度員額編制表為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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