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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所屬國民小學教職員員額編制基準 (民國 107 年 04 月 17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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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校教師員額設置原則:
(一)各校教師兼行政職務人員之標準,係依新北市立國民小學組織規程
      之規定辦理,其班級數之計算依實際班級數四捨五入計算:
     1、十二班以下者:得置教師兼教導、總務、輔導主任,教師兼教務
        、訓育組長各一人。
     2、十三班至二十四班者:得置教師兼教務、學生事務、總務、輔導
        主任,教師兼教學、註冊、訓育、體育、衛生、事務、出納、資
        訊組長各一人。
     3、二十五班以上者:得置教師兼教務、學生事務、總務、輔導主任
        ,教師兼教學、註冊、設備、訓育、生活教育、體育、衛生、事
        務、文書、出納、輔導、資料、資訊組長各一人。
(二)二十五班以上學校得由十三組中調整一組為專司弱勢學生補救教學
      之學習照顧組。
(三)設有分校四班以上之學校另置分校主任一人。
(四)學校設特殊教育班,且設有輔導室者,得設教師兼特教組長一人。
(五)設有圖書館之學校,應設組長或幹事,二十五班以上之學校得設圖
      書館主任一人,由具圖書資訊專業之教師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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