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學業優秀獎學金:依九年一貫各學習領域,以百分等第計分法採計前 一學期成績,錄取人數為各校當學期獎學金總名額之百分之七十,其 申請標準及發給金額如下: (一)國中:學習成績總平均在八十分以上者,發給新臺幣(下同)五千 元整。學習成績總平均在七十分以上之具低收入戶證明者,亦同。 (二)國小:學習成績總平均在八十分以上者,發給三千元整。學習成績 總平均在七十分以上之具低收入戶證明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