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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實施要點 (民國 115 年 04 月 30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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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學生參加課業輔導後,因故無法參加其課程者,各校應依下列規定退
    還學生所繳費用:
(一)開課前申請退費者,全數退還。
(二)開課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申請退費者,退還三分之二。
(三)開課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申請退費者,退還三分
      之一。
(四)開課後逾學期三分之二申請退費者,不予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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