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學生參加課業輔導後,因故無法參加其課程者,各校應依下列規定退 還學生所繳費用: (一)開課前申請退費者,全數退還。 (二)開課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申請退費者,退還三分之二。 (三)開課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申請退費者,退還三分 之一。 (四)開課後逾學期三分之二申請退費者,不予退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