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校辦理課業輔導之費用,其收支原則如下:
(一)所收費用,以每節新臺幣(以下同)二十五元為上限。
(二)所收費用之開支,包括鐘點費及行政費:
1、鐘點費按實際授課節數支給,每節最高支給五百五十元,其支用
不得低於所收費用總額百分之七十五;其低於百分之七十五者,
剩餘款應發還學生。
前目教師授課時數,不列入兼代課鐘點計算。
2、行政費支用不得逾所收費用總額百分之二十五,支付項目包括課
業輔導業務費、水電費、紙張講義印刷費、材料費、教學設備費
、維修費、加班費、獎學金及其他相關費用;剩餘款得滾存作為
改善學校基本設施或充實教學設備之用。
(三)寒暑假期間,舉辦課業輔導之班級,每班得置生活輔導教師一人,
以加強生活輔導;生活輔導費之支給,每班每週最高為七百五十元
。但已支領導師費者,不得重複支領生活輔導費。
(四)學校所收費用,應以核發鐘點費為優先,兼任行政業務之教師無授
課事實者,不得支領鐘點費。授課鐘點費核實支付後,剩餘費用始
得用於行政費、實際參與工作人員之加班費或其他相關費用之開支
。
(五)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境清寒或單親家庭生計困難者,各校得
准其免繳或酌減費用。中途參加之學生,按參加之週次比例核實收
費。
(六)收費應製給收據並納入各校保管款專戶以代收代付方式存管,應本
於取之學生,用之學生,與本案教學活動相關,專款專用之原則。
(七)鐘點費於辦理期間有調整者,仍依原收費支給,不得再向學生補收
差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