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校辦理學生課業輔導原則如下:
(一)學生自由參加,不得有強迫參加情事,並應取得學生家長同意書。
(二)實施編班,每班最高以四十五人為原則,並得採因材施教方式教學
。
(三)學期中,應於星期一至星期五正式課程結束後實施一節,其結束時
間不得逾十七時三十分。
(四)寒假期間,上課以四十節為原則;暑假期間,上課以一百二十節為
原則。
(五)前二款所定之節,每節為五十分鐘。
(六)課程內容,由各校視教學及活動需要,妥為設計安排。
(七)不得提前教授新單元教材,或採用坊間出版專為應付升學考試之各
種參考書及測驗卷。
(八)各校得視學生需要,酌量編選補充教材,印發講義應用,並不得另
收教材或講義費。
(九)學生在校生活應按照各校常規管理,並應注意學生安全及陶冶品德
與培養群性。
(十)學生請假之相關規定,由各校定之。
(十一)各校規劃上課時程應預留補課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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