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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優良教師遴選要點 (民國 113 年 06 月 05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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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事項如下:
(一)曾榮獲本市特殊優良教師者,但未獲教育部師鐸獎者,三年內不得
      再接受推薦。但校長曾以教師或主任身分獲獎者,不在此限。
(二)被推薦人於審查期間或得獎項後,如有不實、錯誤或不符第四點第
      四款之情事者,撤銷其獲獎資格,並追繳已領受之獎座及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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