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其他事項如下: (一)曾榮獲本市特殊優良教師者,但未獲教育部師鐸獎者,三年內不得 再接受推薦。但校長曾以教師或主任身分獲獎者,不在此限。 (二)被推薦人於審查期間或得獎項後,如有不實、錯誤或不符第四點第 四款之情事者,撤銷其獲獎資格,並追繳已領受之獎座及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