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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優良教師遴選要點 (民國 113 年 06 月 05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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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表揚及獎勵方式如下:
(一)未獲本市特殊優良教師獎者,由學校依權責核予嘉獎一次及公假一
      日之獎勵。
(二)榮獲本市特殊優良教師獎者,由本市公開表揚頒獎,每人頒給特殊
      優良教師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一萬元及公假三日之獎勵,並得由
      本市優先推薦參加教育部師鐸獎評選;未獲本市推薦參加教育部師
      鐸獎評選者,由學校核予嘉獎二次。
(三)由本市推薦參加教育部師鐸獎評選,俟教育部評選公布後,則由學
      校依教育部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辦理敘獎事宜。
(四)榮獲本市特殊優良教師者,得視需要邀請其於相關會議場合或各校
      進行經驗分享;其得獎事蹟得編印專輯或登載於相關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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