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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優良教師遴選要點 (民國 115 年 01 月 09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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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推薦基準如下:
(一)基本條件:服務教職五年以上,且在現職學校服務滿一年,品德優
      良、服務熱心、教學或行政績優,最近五年考(績)核或評鑑結果
      ,均核定通過、晉級或發給獎金。
(二)積極條件,具有下列具體成效之一者:
     1、從事教職盡心盡力,有具體成效,且深受家長、學生及同事肯定
        。
     2、充分發揮專業精神及教育愛,具有端正教育風氣之特殊事蹟。
     3、在其專業領域有創新、顯著發展或在教育崗位上有特殊貢獻。
     4、對執行教育政策或重大議題成績卓著。
(三)特殊條件:曾獲頒教育部或本市優秀教育人員獎、教育專業獎章、
      教學卓越獎、校長領導卓越獎、學校體育傳炬獎、卓越特殊教育人
      員、優良學生事務及輔導人員、教保服務績優人員、推動數位學習
      績優中小學人員、推動數位學習績優領航教師、教育部藝術教育貢
      獻獎、全國技藝教育績優人員等獎項之一者,得優先推薦。
(四)消極條件,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不得推薦;尚在調查階段者
      ,亦同:
     1、曾體罰或霸凌學生。
     2、曾在外補習、違法兼職,或藉職務之便從事私人商業行為。
     3、具有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或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定情事之一。
     4、具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項
        、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一條所定之情事之
        一。
     5、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6、曾任代理教師、代課老師、兼任教師、教保員、助理教保員、運
        動教練、軍訓教官或護理教師、校長或園長,而具有法規所定不
        適任之情事。
     7、曾受刑事有罪判決確定、緩起訴處分確定、懲戒處分,或最近三
    年內受申誡以上,或最近五年內受記過一次以上或合計三次申誡以上
        之懲處。
     8、曾違反學術倫理或專業倫理。
     9、其他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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