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點適用對象為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包括獨立進修學校) 及幼兒園(以下簡稱學校)現職編制內各類合格專任之下列人員,具 中華民國國籍,且未曾獲頒師鐸獎者: (一)教師 (二)教保員、助理教保員。 (三)運動教練。 (四)軍訓教官、護理教師 (五)校長、園長(以下簡稱校(園)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