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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優良教師遴選要點 (民國 115 年 01 月 09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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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點適用對象為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包括獨立進修學校)
    及幼兒園(以下簡稱學校)現職編制內各類合格專任之下列人員,具
    中華民國國籍,且未曾獲頒師鐸獎者:
(一)教師
(二)教保員、助理教保員。
(三)運動教練。
(四)軍訓教官、護理教師
(五)校長、園長(以下簡稱校(園)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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