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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國民小學辦理課後照顧服務班補充規定 (民國 114 年 11 月 04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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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學校辦理服務時,應依下列計算基準為上限,向學生收取費用:
(一)學校自辦:
     1、學校上班時間,每位學生收費新臺幣(以下同)二百六十元乘以
        每月或每學期節數除以零點七除以二十(人)等於每人每月或每
        學期應繳金額。
     2、學校下班時間及寒暑假,每位學生收費四百元乘以每月或每學期
        節數除以零點七除以二十(人)等於每人每月或每學期應繳金額
        。
     3、一併於學校上班時間及下班時間實施,每位學生收費(二百六十
        元乘以上班時間每月或每學期總節數除以零點七除以二十(人)
        )加(四百元乘以下班時間每月或每學期總節數除以零點七除以
        二十(人))等於每人每月或每學期應繳金額。
(二)委託辦理,學校上下班時間及寒暑假,每位學生收費四百一十元乘
      以每月或每學期節數除以零點七除以二十(人)等於每人每月或每
      學期應繳金額。
    學校得採每月收費或一次收費方式辦理,並開立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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