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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國民小學辦理課後照顧服務班補充規定 (民國 114 年 11 月 04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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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服務由學校自行辦理時,學校應訂定實施計畫,內容包括辦理班別、
    時間、師資條件、收退費基準、活動內容、場地設施、安全照護及其
    他相關事項。
    前項學校自行辦理情形,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前完成規劃,並辦理學
    生參與意願調查,相關資料留校備查。
    學校應妥善規劃安排場地,安置服務學生,如留校時間較長,應選擇
    利於學生安全管理之場所,以維護師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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