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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國民小學辦理課後照顧服務班補充規定 (民國 114 年 11 月 04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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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校辦理服務之時間如下:
(一)學期中:放學後到下午六時,得延長至下午七時。
(二)寒暑假:上午八時到下午六時。
    學校應自每學期開學日起辦理學期中課後照顧服務班。
    每星期六、星期日及寒暑假是否實施,以不影響學校教師進修、備課
    為原則,由學校自行決定。
    課後照顧之節數依照顧時間長短做合理安排,每節授課時間為四十分
    鐘,每節課之間應安排至少十分鐘之下課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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