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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國民小學辦理課後照顧服務班補充規定 (民國 114 年 11 月 04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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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課後照顧服務班之師資,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合格教師、幼兒園合格教師、幼兒園教保員、助
      理教保員。
(二)曾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或國民中小學
      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聘任之教師。但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為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畢業者,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社政或
      勞工相關機關自行或委託辦理之一百八十小時課後照顧服務人員專
      業訓練課程結訓。
(三)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上畢業,並修畢師資培育規定之教育專業課程者
      。
(四)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但不包括保母人員。
(五)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經直轄市、縣(市)教育、社政或勞工
      等相關單位自行或委託辦理之一百八十小時課後照顧服務人員專業
      訓練課程結訓。
    前項課後照顧班人員及師資,準用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
    及查詢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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