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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國民小學辦理課後照顧服務班補充規定 (民國 114 年 11 月 04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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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北市所屬各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以
    下簡稱服務),其課程規劃應本多元活潑之原則,內容兼顧作業輔導
    、生活照顧及團康與體能活動或以學藝及各類藝能、育樂活動規劃,
    並得視活動之需要,以班級或育樂營隊方式編班排課活動。但不得實
    施超越學校教學進度之領域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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