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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國民小學辦理課後照顧服務班補充規定
(民國 114 年 11 月 04 日 修正)
15
十五、本局定期訪視與考核,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由本局駐區督學列入視導。 (二)由本局以任務編組方式成立訪視小組,分區定期至各校瞭解實際 辦理情形。 (三)擇期召開全市性檢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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