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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國民小學辦理課後照顧服務班補充規定 (民國 114 年 11 月 04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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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學校辦理之教師及行政人員其態度認真負責者,除依據相關規定給
      予獎勵外,本局得視辦理績效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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