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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國民小學辦理課後照顧服務班補充規定 (民國 114 年 11 月 04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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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學生參加服務之退費基準如下:
  (一)開課前申請退費者,應全額退還已繳費用。
  (二)開課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申請退費者,應退還已繳費用三分之二
        。
  (三)開課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申請退費者,應退還
        已繳費用三分之一。
  (四)開課後逾學期三分之二申請退費者,不予退費。
      學校如因故停課且未補課,應依上課天數比例辦理退費。
      第一項退費基準,如學習材料費已購置成品者,應扣除材料費後發
      還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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