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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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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學者專家一人。
(二)社會公正人士四人。
(三)主管機關代表二人。
(四)教師代表十四人。
    前項第四款之委員,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
    之二;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主管機關出任
    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因故出缺時,應予補聘(派)兼之,繼任
    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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