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學者專家一人。 (二)社會公正人士四人。 (三)主管機關代表二人。 (四)教師代表十四人。 前項第四款之委員,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 之二;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主管機關出任 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因故出缺時,應予補聘(派)兼之,繼任 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