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高中、 高職(以下簡稱高中職)、國民中學、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民中小 學)及幼兒園教師之申訴案件,特設新北市政府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