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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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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高中、
    高職(以下簡稱高中職)、國民中學、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民中小
    學)及幼兒園教師之申訴案件,特設新北市政府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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