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5936699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強迫入學委員會及中途輟學學生督導會報設置要點 (民國 100 年 06 月 16 日 公發布)
3
三、組織:
    為有效執行強迫入學作業及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之通報、輔導中
    輟生復學,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強迫入學條例第三條、第
    四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三條、第四條成立新北市強迫入學委員會及中途
    輟學學生督導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執行之。
    本會報組織成員如下:
(一)市長。
(二)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主管。
(三)民政局主管。
(四)財政局主管。
(五)主計處主管。
(六)警察局主管。
(七)社會局主管。
(八)衛生局主管。
(九)原住民族行政局主管。
(十)少年輔導委員會主管。
(十一)各區區長。
    以市長為主任委員,本局局長為副主任委員,並由教育行政機關現職
    人員聘兼執行秘書、幹事各乙名。
    本會每年至少開會兩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