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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新住民子女獎助學金發給要點 (民國 109 年 02 月 20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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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獎助學金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由學校將申
    請表及相關證件逕向本府指定之複審學校(以下簡稱複審學校)提出
    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申請表(應經學校初審核章)。
(二)在學成績證明。各階段學生,以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為申請依
      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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