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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辦理國民中小學校務評鑑實施要點 (民國 108 年 01 月 31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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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局應以質量兼重方式,就各評鑑向度訂定評鑑指標,並於每週期評
    鑑開始六個月前公告。
    整體評鑑結果採取認可制,各向度分為榮譽通過、通過、待觀察及不
    通過四類型。
    各向度均獲榮譽通過或通過者,整體評鑑結果為認可;任一向度獲待
    觀察或不通過者,整體評鑑結果為延遲認可。
    本局應對受評學校予以追蹤輔導;受評鑑學校之評鑑結果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本局應依原評鑑類別及向度進行追蹤評鑑:
(一)任一向度列為待觀察,且經一年改善後,仍有疑義。
(二)任一向度列為不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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