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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辦理國民中小學校務評鑑實施要點 (民國 108 年 01 月 31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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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受評鑑學校對評鑑結果所列缺失事項,應研議提出具體改進措施,並
    納入重大校務改進事項;其改進結果,應列為下一週期之重要評鑑項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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