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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自助選物販賣事業管理自治條例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公發布)
第 8 條
違反第五條規定者,應命其停止經營自助選物販賣業務;如仍繼續營業者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違反前條第四款規定者,處行為人、負責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罰鍰,並命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違反前條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或第七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
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命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違反前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相關法令有處罰規定者,依相關法令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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