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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自助選物販賣事業管理自治條例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公發布)
第 7 條
經營自助選物販賣事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提供之商品必須符合商品標示法、商品檢驗法或相關法規規定。
二、提供之商品不得為有價證券、鑽石、珠寶、貴金屬製品、通用貨幣、
    電子票證、菸、酒、檳榔、成人情趣用品、猥褻物品或活體生物,且
    不得以金錢買回。
三、提供之商品不得為法律禁止、妨害公序良俗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不
    適宜販賣者。
四、設置之自助選物販賣機不得改裝或加裝障礙物、隔板、彈跳裝置或其
    他影響取物可能之設施。
五、於每一自助選物販賣機明顯處標示機具名稱、經濟部電子遊戲機評鑑
    委員會評鑑為非屬電子遊戲機之文件、保證取物金額、消費者申訴專
    線、管理人或負責人之姓名及聯絡電話等資訊。
六、營業場所應設置錄影監視設備,並於場所內明顯處明確告示及遵守保
    護隱私相關規定。
七、營業場所位於住宅區者,應擬具夜間管理維護計畫報本局核准並依計
    畫執行,始得於下午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間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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