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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自助選物販賣事業管理自治條例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公發布)
第 5 條
自助選物販賣事業營業場所之位置,其主要出入口應臨接寬度六公尺以上
道路,並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級中等學校一百公尺以上。
前項之距離,係指營業場所之基地地界線至學校所在地地界線最近二點之
直線距離。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不得經營自助選物販賣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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