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補助對象應於公告受理申請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處提出申請 : (一)申請書。 (二)切結書。 (三)估價單。 (四)攤(鋪)位配置平面圖。 (五)將購置設備之規格資料及圖說。 (六)攤(鋪)位正面及側面施作後立面設計示意圖。 (七)搬遷設備資料及照片。 (八)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