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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市場處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設施設備及搬遷進駐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11 月 0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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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補助項目依前點補助種類區分如下:
(一)第一類包含委外搬遷車資、人力費用。
(二)第二類包含以下項目費用:
     1、整體空間美化:室內裝修、收納設備、展示設備、造型裝飾、乾
        溼分離設備、攤裙、招牌、形象牆、拉門或其他。
     2、基本營業設備:照明設備、水電設備、瓦斯管線或其他。
     3、業種所需必要設備:
     (1)青菜、蔬果、花卉類:攤架(台)、電子秤、溫控設備或其他
          。
     (2)生鮮魚、肉、家禽及其加工品類:必要設備為冷藏(凍)設備
          、溫控展示櫃(含罩),其他設備為攤架(台)、電子秤、冰
          箱、鉆板、魚缸、加工設備或其他。
     (3)糧食、雜貨類:豆製品及生麵製品之必要設備為溫控設備,其
          他設備為攤架(台)、工作檯(架)、溫控設備、裝盛器具或
          其他。
     (4)百貨類:製衣工具、衣桿(架)、監視器、櫃檯、桌椅或其他
          。
     (5)飲食類:明火攤之必要設備為除油煙通風系統設備、油煙水洗
          機或靜電機設備,其他設備為攤架(台)、吧檯、櫃檯、溫控
          設備、桌椅、烹調設備或其他。
     4、未購置必要設備者,除提出已具該必要設備之證明外,不予補助
        其他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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