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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辦理新北市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設置工業產品展示服務業企業營運總部及相關設施認定列管及輔導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06 月 28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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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人經本局同意將經認定之設施之所有權移轉於第三人時,該第三
    人應重新依第二點規定向本局辦理認定。但前點所定六年期間,得與
    前手經過之期間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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