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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辦理新北市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設置工業產品展示服務業企業營運總部及相關設施認定列管及輔導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06 月 28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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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列管之設施,自使用執照核發或變更使用竣工勘驗之日起已逾六年
    者,解除列管,第二點之協議並失其效力;認定處分經本局全部廢止
    者,亦同。
    依前項規定解除列管者,本局應向地政機關辦理塗銷預告登記。但土
    地參考資訊部分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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