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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辦理新北市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設置工業產品展示服務業企業營運總部及相關設施認定列管及輔導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06 月 28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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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得依申請或職權廢止原認定處分之全部或一部
    ,並通報本府工務局及城鄉發展局,依相關規定辦理:
(一)設施之所有權人或其繼受人,以書面表明,仍依原認定之用途使用
      ,且願依甲乙種工業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點第六點第一項第二款及第
      三款規定繳納保證金。
(二)設施之所有權人或其繼受人,變更設施之用途,並已辦妥建築執照
      變更設計或變更使用執照。
(三)申請人或設施之所有權人或其繼受人未履行第二點之協定所生義務
      ,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
(四)依其他法規得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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